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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制作的方法

2024-09-06 13:03:48

  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制作的方法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询问证人、被害人,搜查、扣押等,也都要制作笔录。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在人数、金额和扣押财产上存在“三多”特征,给办案人员制作高质量的笔录带来挑战。

  一是制作目的有误。审查起诉阶段,大多数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状况良好,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制作的主要内容为讯问笔录,该笔录的主要目的既非得到犯罪嫌疑人口供,也非为了排除非法证据。此时,若办案人员还采取“套路式”的讯问和记录方式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如果过多向其了解侦查合法性问题则容易导致其翻供,二者都容易导致庭审中公诉方处于被动局面。有的案件证据体系本就存在一定漏洞,部分办案人员仍将监督与办案割裂,制作笔录缺乏取证意识,或者仅仅制作讯问笔录,却将证明事实所必需的其他笔录交由侦查机关完成。显然,目的错误导致取证活动混乱,造成办案资源不当浪费。

  二是制作时机有误。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笔录讲究制作时机。有的办案人员在对案件尚未足够了解,便匆忙依据起诉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制作的讯问笔录可能缺乏针对性。相反,一些办案人员总是要等到即将起诉的阶段才制作讯问笔录,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程序权利无法得到实质保障。此外,一些现场勘查、检查或辨认笔录没有及时制作,造成涉案环境、网络数据发生重大改变;部分涉及案件敏感问题的询问笔录,因被询问人态度发生变化、境外移民,笔录证据不再可得。坦率地说,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的时机判断失误,可能会对案件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制作方式有误。第一,程序、格式失范。有的笔录抬头部分填写有误,如只填写起始时间,填写的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对应等。有的笔录正文部分缺少必要要素,如检查笔录中对电子介质的提取情况遗漏说明等。有的笔录结尾部分存在问题,如DNA信息载体的提取笔录,见证人没有签字等。第二,实体、结果失效。有的笔录由于记录者过多的组织语言,导致讯问、询问、辨认笔录内容与录像不一致,当行为人翻供时,应对极为被动。有的笔录复制侦查阶段笔录,导致数份笔录之间内容高度一致。有的笔录结构存在严重问题,询问证人或询问同案犯时,没有一个问题问到底,流于表面,给行为人后续翻供留下极大空间。笔录中猜测性表述,也会对定案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

  一是熟悉案情,准备充分。制作一份成熟、有效的笔录,根据案情进行筹划准备必不可少。第一,需要从证据中还原案件事实的基本经过或者案件的可能脉络,并能够将所还原的案件事实与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的案件事实比较对应,发现二者差异和区别。一方面从差异中发现问题,明确笔录制作的重点、详略。一方面是对案件的特殊性有所把握,特别是在新类型案件中,能够及时查阅相关背景资料、专业术语等,避免在制作笔录时被“忽悠”。第二,需要从事实、差异中查找证据尚未覆盖的漏洞,具有针对性制作笔录。有的案件整体缺乏某项笔录(如侦查阶段没有制作现场辨认笔录;缺乏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辨认的笔录等),即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笔录补全。有的案件笔录已经齐备,但在某个笔录中尚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比如在涉网案件中,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只记载了最为关键的数据文件的提取、还原过程,缺乏对其他数据资源提取经过。对于这种类型的笔录缺失部分,也需要在再次制作笔录前列好提纲,尽力弥补证据体系中业已存在的漏洞。

  二是各有侧重,有的放矢。笔录制作既不能“刻舟求剑”,亦不可“纸上谈兵”,应当有明显的针对性。第一,涉嫌罪名不同,侧重点不同。命案强调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应侧重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讯问(询问)笔录既要注重核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又要获取相关“内知”证据,进而和在案的物证、鉴定意见相互比对核查。金融类犯罪在制作讯问或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需要将资金去向作为其重要的关注点。毒品犯罪中,办案人员不但要将注意力放在对原有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的核实上,还可在制作讯问笔录时进行固定。第二,行为模式不同,侧重点不同。以最为常见的盗窃罪为例,传统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支撑证据体系的三大支柱。但是在新型的网络盗窃案件中,缺乏案件现场,被害人对盗窃的过程不熟悉、不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又不认罪,笔录制作的重点可能就在于询问网络技术平台的供应商以了解平台的使用模式,核实行为人登录平台,窃取他人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的过程。

  三是夯实细节,以细制胜。审查起诉阶段,大多数案件的整体框架搭建完成,制作笔录时更需要关注案件细节。第一,对于检查、辨认等笔录,细节问题可能导致形成的案件证据无法补正。办案人员应当克服自身制作笔录的畏难情绪,在制作相应笔录前,需要关注多个程序性的细节,如是否存在见证人,见证人是否适格;有无录音录像的环境,制作检查笔录时有无提取相关DNA载体、电子数据载体的设备,辨认笔录的辨认照片数量、特征是否合法等。第二,对于讯问、询问笔录,即可以通过细节鉴真,也可以通过细节证伪。比如,在陈年命案、毒品犯罪及行受贿案件,一定要将物品、摆设、特征等记载在笔录中。一些笔录记载的问题表面上与犯罪构成并无直接联系,但其所带来的效果可能是鉴真或者证伪。此外,某些行为人的情绪起伏细节可反映其态度(比如“沉默”“哭泣”“冷笑”等),也可作适当记录。

  四是布局恰当,条理清晰。笔录应当如实记载,但也须讲究布局和逻辑的合理性。第一,对于涉及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等关键问题的记载,应当到位、详实。比如对于刑讯逼供、侦查等情况,不应刻意回避,反而要详细记载,以便承办人根据笔录记载进行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原有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排除、补正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以及侦查活动是否需要纠正等。第二,勘验、检查等笔录的记载,应当条理清晰,严丝合缝,笔录之间讲究环环相扣,不留缝隙。比如对涉案场所进行勘察,第一步应当对该场所的基本环境进行描述,之后即应转入对涉案中心地点的详细说明,再转入对涉案物品的提取等,还可以照片、现场方位图进行辅助说明。第三,讯问、询问笔录的记载,应当突出重点,且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标准。有的人倾向于“一问一答”“简问简答”,使得笔录缺乏层次感和可读性,重点不突出。有的笔录“一问长答”甚至“一答到底”,使得关键事实容易淹没在长段的回答中,甚至造成阅读者对讯问人、询问人法律监督职责履行是否到位产生怀疑。恰当的做法应该是,针对某个构成要件或者专门事由作为一个问题和回答进行记载,并且可就其中的关键情节进行部分问题的展开,使得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符合逻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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